1、请假者必须出具亲自书写并签名的请假条,其它请假方式均为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2、请假条应由请假者本人递交督察部部长。
3、请假条必须经部长签字同意后方为有效。
4、副站长必须向站长请假,站长必须向学生处宿管科科长请假,同意后为有效。
5、请假条由督察部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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