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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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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07]35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 、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评审组。院级评审组即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监审处、纪委、计财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员。系级评审组由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我院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优良,上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

    5、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否定条件: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6、恶意拖欠学费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学院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条  各系评审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布批复结果。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原《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5]139号)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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