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07]35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 、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评审组。院级评审组即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监审处、纪委、计财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员。系级评审组由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我院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测评优良,上学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
5、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否定条件: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6、恶意拖欠学费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学院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条 各系评审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布批复结果。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原《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5]139号)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