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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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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07]36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四川省教育厅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评审组。院级评审组即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监审处、纪委、计财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员。系级评审组由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分3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已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否定条件: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的。如购买高价时装或化妆品,经常进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在外大额就餐等;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5、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租房者;

      6、恶意拖欠学费者;

      7、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学院实际提出院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十条  各系评审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和本系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公布批复结果。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将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原《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和《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5]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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