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师学字〔2015〕14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评定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5)37号)要求,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学字〔2007〕38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学字〔2007〕35号)及《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内师学字[2007]36号) 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及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一)奖励及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档,资助标准分别为2000元、3000元、4000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支付学费或住宿费,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帮助学生解决生活困难。
(二)名额分配
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2015年国家奖学金名额24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503名,国家助学金名额4533名(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评定对象和评定条件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国家助学金评定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
1、国家奖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2014-2015学年度学习成绩和行为量化测评排名均应在年级专业内位于前10%(成绩和量化以学工系统为准,不再使用原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测评表),在校期间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2014-2015学年度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或表彰;对于学习成绩排名和行为量化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2、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审工作要求参照国家奖学金评审的规定执行。
2014-2015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和行为量化测评排名原则上均应在班级内位于前10%(成绩和量化以学工系统为准,不再使用原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测评表),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14-2015学年度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480元,困难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400元,特殊困难学生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320元。)
3、国家助学金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014-2015学年度未受任何处分;勤奋学习,积极上进,2014-2015学年度所修课程无不及格需重修或补考(孤儿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特别困难的学生除外);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014-2015学年度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困难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480元,困难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400元,特殊困难学生的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超过320元。)
4、否定条件
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水电费等者;星级文明寝室评比未达到三星级;未经学校批准在外租房者;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购买奢侈消费品(购买基本需要的学习、通讯用具除外)或请客送礼者;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评定原则及程序
(一)评定原则
1、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评审过程中,须做好记录、拍照存档工作,以备查验。
2、等额评定原则。
3、坚持择优评定的原则。国家奖学金采取“优中选优、高年级优先”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困中选优”的原则,国家助学金采取“困中选困、兼顾学习”的原则。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评,国家助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兼评。
(二)评定程序
今年我校将通过省教厅资助管理系统与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两个系统同时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因此特别要求申请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同时进入省教厅资助管理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另行通知)与学校主页“学工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待班级评选、院系审核、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公示完成后,学生资助中心将统一打印申请审批表及初审名单表集中学生签字、院系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教育厅。要求学生本人填写信息必须及时、准确、规范;不及时、信息提供不全或错误者,学校取消其评定资格。
各类奖、助学金具体完成时间:
1、各二级学院务必于10月2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审核、公示、签字及院系盖章等工作。
2、各二级学院务必于10月20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审核、公示、签字及院系盖章等工作。
3、各二级学院务必于10月30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学生的申请、审核及公示等工作。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