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处  >>  学生事务  >>  规章制度  >>  正文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编辑:谭思师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791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客观、公正、公平,保障学校各部门依法依规按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1790),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对其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工作机构,专门负责受理、复查学生的申诉,并提出复查结论意见。委员会挂靠监察处,由校领导、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等7-9人(须为单数)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受理学生申诉;

    2. 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3. 对申诉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结论意见;

    4. 对校内有关单位(部门)在对学生给与处分、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 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的申诉人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相关事项;

    6. 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 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2. 被退学处理的;

    3. 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等处理的。

    第七条 学生申诉,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照合理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方便学生的原则,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切实做到有错必纠,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其申诉可视为在申诉时限内。

    申诉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申诉书的文本由学校统一制作,申诉人应按文本格式要求填写。

    申诉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可代为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 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 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限申诉的;

    3. 撤回申诉之后无正当理由又申诉的;

    4. 对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又重复申诉的;

    5. 代理申诉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受理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复查结论意见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用一般程序复查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申诉复查小组,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35人组成。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 提取原始处理材料,对原始处理予以复查;

    2. 向申诉人进行当面或书面询问,听取申诉人的申辩;

    3. 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4. 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申诉复查小组根据上述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的复查报告或者听证会情况报告,讨论复查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结论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会议时,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意见须经2/3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原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意见并提交学校,由学校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结论意见并提交学校,学校经研究后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决定:

    1. 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 本人或代理人签收;

    2. 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

    3. 以上两种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在校内公告栏公告(时限三十天)。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学校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审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和申诉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对申诉人的申诉予以调查;涉及个人隐私的不采取公开听证。

    第二十二条 公开听证适用于以下申诉:

    1. 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提出的申诉;

    2. 对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宣布案由;

    2. 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 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质证或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也可以向在场的证人发问;  

    4.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5.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对听证会的全程活动详细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及当事人应当场核对笔录之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 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 询问听证参加人;

    4.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 引导听证会有序进行,可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6.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定听证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并作出申诉复查结论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内师学字〔200526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91日印发


    Copyright © 2022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 邮编:6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