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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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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2〕81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2510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引导作用,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学生荣誉称号含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本办法中的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大学毕业生等。

    (一)参评基本条件

    1.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2.热爱祖国,积极上进,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参评学年度未受任何处罚或处分(含院内通报批评)。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度无重修、无补考。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主动地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公益劳动等活动。

    6.坚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

    7.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完清减、免、缓相关手续),履行学生的相应义务。

    (二)各种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

    1.三好学生

    1)省级三好学生

    省级三好学生原则上应在校级三好学生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省教厅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2)校级三好学生

    校级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参评学年度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15%以内。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2.优秀学生干部

    1)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省教厅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参评学年度在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组织观念强,富有开创精神,工作成绩突出。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3.优秀共产党员(由党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4.优秀共青团员

    1)省级优秀共青团员

    省级优秀共青团员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共青团员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团省委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2)校级优秀共青团员

    校级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参评学年度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团员。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期交纳团费,按时参加组织生活,努力为支部建设建言献策,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团员总数的5%。

    5.优秀团干部

    1)省级优秀团干部

    省级优秀团干部原则上应在校级优秀团干部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团省委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2)校级优秀团干部

    校级优秀团干部称号授予参评学年度在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秀的团干部。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参评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前50%以内。热心团的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组织观念强,富有开创精神,工作成绩突出。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团员总数的3%。

    6.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授予参评学年度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评选比例根据每年参加“三下乡”、青年志愿服务、社会考察(调查)的规模确定。

    7.四川省优秀大学毕业生

    省级优秀大学毕业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省教厅相关文件另行发文。原则上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推荐候选人参加学校评比,最后由学校审定推荐名单报送省教育厅。

    8.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

    1)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授予我校每年应届本、专科毕业生中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大学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15%评选(其中含拟推荐省级优秀毕业生)

    2)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记录。学习勤奋,学业优秀,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未出现不合格课程情况。

    3)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荣誉称号(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或获得一次及以上校级奖学金。

    4)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城乡基层和重点领域等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对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可直接推荐评选。

    二、集体荣誉称号及评定条件

    本办法中所指的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团体、文明寝室。

    1.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

    1)省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

    省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原则上应在校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中产生(具体评选办法根据省教厅和团省委相关文件另行发文)。

    2)校级先进班集体和优秀团支部

    具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热心为同学服务的领导班子,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具有积极进取、遵纪守法、朝气蓬勃、健康文明的良好班级(支部)风气。

    参评学年内无打架斗殴、赌博、盗窃、酗酒、作弊等严重违纪现象;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达标率高,文科班每学期重修人次低于10%,理科班每学期重修人次低于15%;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科技、体育、文艺等文化活动,活动丰富有特色,活动记录完整,参加率高;坚持体育锻炼,全班体育达标率高,早操出勤率达到95%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全班教室、寝室卫生检查清洁率不低于95%,三星级及以上文明寝室比例达到60%;推优入党工作制度化,党员比例达到10%(此为先进团支部考察条件);班级欠费学生不能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标准。

    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应评班级的10%,优秀团支部不超过应评支部的10%。

    2.优秀学生社团(由团委另行规定)

    3.星级文明寝室(2022新修订文件

    三、学生荣誉称号评定的原则

    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均应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

    四、学生荣誉称号评审的时间、要求及程序

    (一)评审时间和要求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团体每年9~10月评选,次年5月颁奖。

    2.全国、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大学毕业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等原则上应从校级优秀中推荐产生。具体评定办法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3.对于公示期间学生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

    4.新生入学原则上第一学年不参加各项荣誉称号的评定。

    (二)评审程序

    1.个人(集体)申报。符合评优条件的学生(集体)应填写相应评优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学生评议。个人荣誉称号的评议,各二级学院应组织各班征求学生意见后向本学院推荐。集体荣誉的评议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评定后向学校推荐。

    3.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各二级学院在党总支书记的领导和组织下对学生(集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并按评定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的推荐人选应该填写相应的评优登记表。

    4.学校审批。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汇总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一步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报分管校领导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校发文。

    五、评审机构和复议

    1.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学生工作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各二级学院由院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执行主席组成二级学院评审组,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二级学院的评审工作。

    2.对在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师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取消有关荣誉称号的处理。

    3.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复议申请,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提出复议申请,校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六、附则

    1.学生的各项荣誉称号登记表应当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2.本办法从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9〕112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25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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