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4〕111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原《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9〕145号)进行了修订,经2024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4年7月4日
内江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与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做到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发生。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和搞全员认定。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组织小组。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认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认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其他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类型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
(二)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如拥有或者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者高档化妆品,或经常大额就餐消费、出入酒吧、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没有经过学校批准且无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四)因家庭购买商品房、私家车等原因造成暂时困难的;
(五)不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六)有其它高档消费等现象的(专业学习需求除外);
(七)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或延迟毕业等原因事实上未在学校全日制学习生活的;
(八)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每年9月集中进行一次认定,每年3月集中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要确保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生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经济状况转好的学生适时终止认定。
第十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应注重日常观察、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但其本人又不愿意提出贫困认定申请的学生,要予以特别关注,通过个别动员等方式主动帮助其申请认定。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程度。学校通过摸底调查、数据比对、实地走访、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校认定包括班级评议公示、学院审核公示和学校审定、学校审批四个程序:
1.班级评议公示。班级评议小组进一步核实申请认定学生信息,按困难程度提出分类方案,表决确定拟认定学生困难等级,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一般为单数,实行回避制度。
2.学院审核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认定结果,处理评议中出现的问题。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向学校报送审核结果。公示期间,若师生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
(四)结果公示。学校认定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形成学校该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二级学院将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学院审核认定记录等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
第六章 责任与要求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本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工作的全过程,切实保证认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顺利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示环节,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不担当、不作为造成监管失守的,要严肃问责追责,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信件、实地走访、班级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在校期间申请资助、评选优秀先进和推荐就业等资格,对已获得的资助资金予以追回。同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除通报批评外,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十八条 班级、学院、学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应做好资助育人工作。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勤俭节约、自立自强教育,鼓励学生利用国家资助并通过勤工助学等自身努力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加强感恩诚信、自助助人教育,鼓励学生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加强数据共享。教务、财务、学生等部门要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将学生信息、全国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分别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无遗漏、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内师院发〔2019〕14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
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号: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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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 家庭 人口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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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 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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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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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城镇 □农村 | 学费 标准 | 元/年 | 住宿费 标准 | 元/年 |
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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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群体 类型 |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 □4.孤儿、残疾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影响 家庭 经济 状况 其他 有关 信息 | □1.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2.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 □3.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4.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5.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 □6.家庭欠债情况: 。 □7.其它情况: 。 (注:1.请按实际情况勾选,并注明相应情况;2.请尽可能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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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承诺 | 承诺内容:
(注: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本人 (或监护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班级 (年级) 评议 建议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院系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并公示 个工作日后,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调整为: ; 调整理由: 。
工作组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校级 认定 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并公示 个工作日后,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建议调整为: ; 调整理由: 。
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