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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编辑:张琳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4〕64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原《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内师院发〔2019〕109号)进行了修订,经2024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4年4月8日        


    内江师范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州)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所有退役士兵学生(含退役复学学生);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和教师代表为成员。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意见。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生资助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包括审阅并核实评审材料、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等。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

    第七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奖励(资助)标准、名额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名额与基本条件以国家、四川省和学校当年相关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下列程序评审

    1. 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2.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通报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

    3. 二级学院初评。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归集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5. 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6. 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四川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全部奖金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和四川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 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得晚于 11 月 30 日;春季学期按月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学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对学生申请材料、班级民主评议、二级学院评审、学校评定记录等相关原始材料,二级学院和学校要做好档案管理,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内师学字[2019]10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4年4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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