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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编辑:谭思师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校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川教工函〔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原则,坚持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爱学生、服务学生,深化对高等教育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形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做好学生在公寓(宿舍)的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以公寓(宿舍)为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深入宿舍和入驻学生公寓苑区值班,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经常性开展宿舍常规安全检查与排查,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稳定;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任职条件与配备选聘

    第六条  辅导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六)身心健康,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辅导员配备:

    (一)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

    (二)青年教师应从事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至少一学年以上(没有招收全日制本、专科生的教学单位、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不受限制),且考核合格,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鼓励思想政治理论专任教师和符合条件的其他教学科研人员以及专职管理干部担任(兼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从事班主任工作带班应满一届,除外出攻读学历学位、生产哺乳及其它特殊原因外二级学院不得调换班主任,班主任调换须按程序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坚持和完善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岗前培训。每年选派辅导员到教育部、省教厅等单位举办的辅导员培训。不定期组织辅导员分批到国内外院校交流学习,不定期选拔辅导员到国内外高校考察见习或进修深造。

    第十条  辅导员可同时进行辅导员职级经济待遇认定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待遇就高。辅导员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称时,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学校根据专业技术职称比例计算出当年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称总数,然后根据辅导员总人数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人数比例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化。

    第十一条  根据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定期进行辅导员享受相应职级经济待遇认定,实现辅导员队伍职业化。

    (一)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考核均合格及以上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者,可以按年享受相应职级经济待遇;

    1. 获校级及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者;

    2. 参加辅导员专项比赛获校级综合一等奖及以上者;

    3. 经学校研究认可有其它学生工作相关实绩特别突出者。

    本科学历毕业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年及以上,可享受8级职员绩效待遇;享受8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2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3年及以上,可享受7级职员绩效待遇(执行8级职员绩效津贴);享受7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6年及以上,可享受6级职员绩效待遇(执行7级职员绩效津贴);享受6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9年及以上,可享受5级职员绩效待遇(执行6级职员绩效津贴);享受5级职员绩效待遇辅导员满3年及以上,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12年及以上,可获得5级职员绩效津贴;

    (二)上述5678级职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文件中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级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和科级副职;

    (三)辅导员享受相应职级经济待遇评定工作于每年10月份开展,评定程序是:本人申报,学生工作部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执行。已在辅导员岗位者,合并其工作年限,初次定级可与现任职务(职称)对应。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或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辅导员全学年度教学工作量按《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双肩挑”人员上课暂行规定》(内师院发[2013]49号)文件要求执行,且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80学时(含上课和讲座,讲座按2学时/次计算)。

    第十三条  按照专家化、职业化的要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成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人才。按学校规定,辅导员攻读硕(博)士学位以及进修学习,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定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的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党委学生工作部和人事处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

    (一)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职级经济待遇认定,会同人事处核定辅导员编制,新辅导员招聘工作等;

    (二)学生工作部与辅导员所在单位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工作,负责辅导员培训、考核、奖惩、国内外院校学习交流和选送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高校考察见习或进修深造的组织实施;

    (三)辅导员所在单位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五条 完善辅导员考核和评优评奖机制。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和评优评奖,作为职级经济待遇认定和专业职务晋升重要参考。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制定辅导员管理、考核和评优评奖具体办法。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师德、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辅导员(含考核年度调离辅导员岗位者)年度考核结论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人事处确定。有下列情形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主要从事非辅导员岗位工作者;

    (二)在学生思政教育、安全稳定、学生管理及日常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经学校研究确认有其它不合格事项者。

    第十六条 本科学历辅导员至少应在岗位上工作满6年,研究生学历辅导员至少应在岗位上工作满4年(自签定入职合同之日起算),方可申请转岗;辅导员调离岗位,需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二级学院院长、书记共同签字同意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报学校审定。辅导员转入其他岗位后,按照有关政策相应规定,对应确定新的待遇。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调整辅导员从事其它工作,若因学校重要专项工作需要辅导员参与的,必须按程序报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学校研究同意。辅导员所在单位不得安排辅导员主要从事非辅导员岗位工作。

    第十八条 享受职级经济待遇的辅导员,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者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研讨、外出参加学术和考察见习等活动;设置辅导员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辅导员从事科研活动;根据辅导员职称、职级、工作等情况兑现相关待遇。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积极为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学院(部)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合理核算辅导员的工作量,确保辅导员的收入不低于本院(部)同职级人员平均收入。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年终考核不合格;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

    (四)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

    (六)经学校认定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委[2010 ]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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