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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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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07]34号



                 

                                                

    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监审处、纪委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其中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在非参评人员中随机抽选。

    第六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学校所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我院以内江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维持生活,可以筹措部分的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生活上的基本支付能力,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在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

    2、困难。家庭经济不能或勉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没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勉强接近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生活基本无稳定保障,学费、生活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不足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当年度给予适当考虑。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系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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