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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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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07]38号


    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特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一)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院设立院系两级评审组。院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监审处、纪委、计财处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员(见附件)。系级评审组由各系党总支(支部)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组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审机构职能

    1、评选、审核、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

    2、负责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处理对评选工作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并调查和反馈公示中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选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评选对象

    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成教班、电大班、联办班学生除外)。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综合测评中达到内江师范学院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定原则及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系并在学生处网站进行公示,各系也要进行公示。

    2、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所在系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和《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综合测评表》(见附件2)、并提交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各系将申请学生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全系进行第一次公示三天。

    3、各系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进行初评,并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综合测评表》得分排序,按照学院下达的名额,推荐最优秀的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审。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各系推荐名单及材料后在全院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三天。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综合测评得分,按积分,分年级,分本、专科对推荐学生进行排序,在兼顾各系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学院推荐名单,汇同监审处、纪委负责人对推荐名单进行再次审核,最后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三天。

    6、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厅。

    7、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监督和管理

    (一)监督工作

    纪委、监审处、学生处负责对整个评选工作进行监督,各系评审小组严格把好初审、初评关,具体办法如下:

    1、监督政策的公开情况。通过班会、广播、网络全方位,多途径公告当年的资助金额、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

    2、监督公示情况。严格坚持评选条件,设立监督电话受理学生和老师反映的情况,并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进行记载、调查、反馈。

    3、监督综合测评标准的执行情况。严格复审综合测评表,杜绝一切虚报、瞒报行为。并按从高到低分年级、分本专科,兼顾各系比例排序。

    (二)资金管理办法

    计财处、学生处负责对资金进行管理,并监督获得者的使用情况,具体办法如下:

    1国家奖学金由省教育厅拨付到我院计财处,并公告获得者名单。

    2、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获奖学生若有未交清学杂费者,奖学金原则上用于在校期间未交清的学杂费。如有剩余直接拨付到学生本人,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和挤占。

    六、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川财教[2005]139号)和《内江师范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细则》(内师学字[200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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