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17〕21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内江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15日
内江师范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实施,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辅导员(班主任)、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处、纪委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其中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在非参评人员中随机抽选。
第八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四川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及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在校生月均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认定。要积极利用数字化校园、校园一卡通等信息,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为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确定困难等级提供数据支持。我校以内江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第十一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分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维持生活,可以筹措部分的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生活上的基本支付能力,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在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以内。
2.困难。家庭经济不能或勉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没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勉强接近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生活基本无稳定保障,学费、生活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家庭人均收入或学生月生活费不足内江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工作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选贫困生”或“互相比困”等现象的出现。要加大对评议过程的监督和评议结果的检查力度,确保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政策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资助。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家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对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资助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申报名单报学校评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师学字〔2007〕3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