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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编辑:谭思师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20〕12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内江师范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6日        

     

     

     

    内江师范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其他省份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学生是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贷款条件及贷款政策

    第五条 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 贷款申请

    学生及家长(共同借款人)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的贷款资料。经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

    第七条 贷款回执

    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后,秋季学期开学后及时将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维码(编码)或其他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相关贷款资料上交所就读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文件要求审核贷款学生贷款资格和贷款金额,并将符合要求贷款学生上述贷款资料于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手续。

    第八条 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第九条 学杂费缴纳

    贷款到账(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扣除学生应缴纳费用,若贷款到账金额不足以抵扣学生应缴纳费用,由学生自行交清。

    第十条 续贷

    续贷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续贷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确认

    毕业离校前,借款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要求办理毕业还款确认手续。

    第四章  展期、还款和征信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终止学业的情况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及时告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应及时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通报就业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负责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管理,如借款学生发生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个人征信将会受到严重影响。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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