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学字〔2015〕16号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推进“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的育人模式改革,特制定《内江师范学院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单位,希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内江师范学院
2015年9月29日
内江师范学院
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推进“以发展为中心,教学做统一”的育人模式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学分旨在突破对学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注重理论考核和定性评价的传统模式,建立一套融德育内容、途径和方法于一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模式, 以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和科学性,提高学生接受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的一种创新型管理模式。
德育学分包括德育理论学分和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德育理论学分是指纳入理论教学的德育考核学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等内容。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是指对学生在校期间除课堂学习以外的思想政治素养、行为表现及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价学分。
德育学分以“立德树人,全面发展” 为指导思想。实施德育学分的任务是在德育理论学分已经按相关要求纳入教学计划的情况下,着力构建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体系,将德育的过程和成果量化,以德育理论学分和德育学分构成完备的思想政治教育考核和评价体系。
第三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制,是以学分的形式规范学生行为表现和德育评价体系。是把学生在实践活动、行为规范和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表现纳入统一的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中。按照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素养、科学人文素养、法纪素养、心理素养的分项内容及其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
第四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是评优、评奖、评助、党组织发展、毕业等方面的必要依据。德育学分考评坚持实事求是、教育性、导向性原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
我校学生在制定学业规划时,必须认真参考本办法,在规划中要充分体现参与素质活动与德育实践的内容。
第五条 为了做好对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的考核认证工作,学校成立校院两级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及班级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小组。认证委员会负责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
校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认证委员会,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负责人兼任。
院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院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学工办(团总支)、教学办等科室负责人组成认证委员会,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工办,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学工办主任兼任。
班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和学生代表(随机抽取)组成。
第六条 学生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体系如下:
表一 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体系
(本科10学分)
项目 | 内容 | 学分 | 培养主要目标 | 备注 |
思想政治 素养 | 入学教育、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 | 3 | 组织纪律、集体主义、 爱国主义 | 必选 |
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 2 | 理想信念与价值引导 | 必选 |
道德品质 素养 | 行为自律与文明养成 | 2 | 文明、诚信、和谐、友善 | 必选 |
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 | 1 | 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 | 必选 |
科学人文 素养 | 人文艺术与能力认证 | 1 | 人文精神与全面发展 | 任选 |
学术竞赛与科技创新 | 1 | 学术研究与科学精神 | 任选 |
法纪 素养 | 法纪观与法纪活动 | 0.5 | 纪律意识与法治精神 | 必选 |
心理 素养 | 心理认知和训练 | 0.5 | 阳光心理 | 必选 |
表二 第二课堂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体系
(专科8学分)
项目 | 内容 | 学分 | 培养主要目标 | 备注 |
思想政治 素养 | 入学教育、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 | 3 | 组织纪律、集体主义、 爱国主义 | 必选 |
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 1.5 | 理想信念与价值引导 | 必选 |
道德品质 素养 | 行为自律与文明养成 | 1 | 文明、诚信、和谐、友善 | 必选 |
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 | 1 | 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 | 必选 |
科学人文 素养 | 人文艺术与能力认证 | 0.5 | 人文精神与全面发展 | 任选 |
学术竞赛与科技创新 | 0.5 | 学术研究与科学精神 | 任选 |
法纪 素养 | 法纪观与法纪活动 | 0.5 | 纪律意识与法治精神 | 必选 |
心理 素养 | 心理认知和训练 | 0.5 | 阳光心理 | 必选 |
第七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定若是相同内容项目重复获奖取项目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第八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要求取得10个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要求取得8个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方可向学校申请毕业。否则不予毕业。
第九条 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定程序:
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定分为学校(学院)组织申报及学生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学校(学院)组织的活动按照“谁组织,谁申报,及时报”的原则进行。二级学院需于每月10日前,将本月将开展的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项目向学生处教育管理科报备。并按照计划认真开展相关活动。学校(学院)组织活动结束后应于一周内将学生名单及学分统一成批导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无导入权限的单位将名单按照格式要求交由校级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统一导入并由校级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对学分给予认定。
学生自行申报的项目,由学生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班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小组审核认证,经二级学院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再次确认后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加入相应学分。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思想政治及道德素养学分计算办法
第十条 入学教育、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
按照国家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07]1号)文件精神,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入学教育与军事训练》1学分(其中《入学教育》由入学教育课堂学习、网络学习与考试两部分构成),军事理论2学分,总计3学分。考试合格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重修。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共2学分。学分认定办法如下:
项目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注 |
社会 实践 | 学院、学校组织开展的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完成实践任务,有书面实践报告者 | 0.5学分 | 团队或个人获各级表彰另加0.1-0.5学分 |
学生自行参加寒暑假社会实践(至少7天),有书面实践报告及相关证明,完成实践任务者 | 0.5学分 | 同上 |
独立策划、组织完成积极健康活动且被学校及以上媒体报道的策划者 | 1学分 | 策划者(不超过5人) |
参加我校外事办组织的赴国(境)外交流项目,如美国暑期社会实践项目、Aupair in Ameirica 项目、AFS赴泰国汉语助教项目等,顺利完成项目任务返校者 | 1学分 | 凭外事办出具的证明 |
公益 活动 | 参加学校义务支教服务队、关爱留守学生服务队和关爱农民工子女服务队等常态化的志愿者活动者 | 1学分 | 至少服务一学期 |
参加校院两级志愿者服务队。参与经学校或学院认可的志愿服务1次,服务时间在2小时以上者 | 0.2学分 | 可累计 |
社会 工作 |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 | 1.8学分 | 服务一届、考核合格。若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者另加0.5学分 |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团总支副书记,校级学生干部部长 | 1.5学分 |
校级学生干部副部长;各直属部门直属团队队长;社团负责人、团支书;院级学生干部部长及以上 | 1.2学分 |
社团副会长,直属团队副队长,学生会主席团助理、院级学生干部副部长,班级班长、团支书 | 0.8学分 |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若获院级、社团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者另加0.2学分 |
部门、社团干事,除班长、团支书外其他班委干部及其它学生干部 | 0.5学分 |
第十二条 行为自律与文明养成:
行为自律与文明养成共2学分。每学年不低于0.4学分,不高于0.8学分。学分认定办法如下:
(一) 加分项目
项目 | 认定标准 | 加分 | 备注 |
行为 自律 | 宿舍考核为四星级者 | 0.2学分 | 可累计,学年考核为五星级另加0.1学分 |
学生上课、班会及其它活动一学期全勤者 | 0.2学分 | 可累计 |
学生早操、晨跑一学期全勤者 | 0.2学分 | 可累计 |
参加大型讲座与活动,且认真遵守活动纪律者 | 0.1学分/次 | 每学年必须至少参加1次,可累计 |
参加各类义务保洁与扫除活动 | 0.1学分/次 | 可累计 |
参加义务献血等活动 | 0.5学分/次 | 可累计 |
荣誉 与表彰 | 学生典型受表彰(包括感动校园十大人物、学雷锋十大标兵、创新十大能手等) | 2学分 | |
荣获校级荣誉,如军训先进个人、团校∕党校优秀学员、社团先进个人和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三好学生等 | 0.2学分和0.5学分 | 受市省级及以上荣誉另加0.5-2学分 |
活动 参与 | 参加网络文明、生态文明等相关活动者 | 0.1学分 | 可累计 |
(二)减分项目
项目 | 认定标准 | 减分 | 备注 |
行为 自律 | 学生宿舍考核为二星及以下者 | 0.4学分 | |
学生上课、班会及其它活动缺席者 | 0.1学分/次 | 若迟到、早退扣0.05学分/次,可累计 |
学生早操、晨跑缺席者 | 0.1学分/次 | 若迟到、早退扣0.05学分/次,可累计 |
行为 表现 | 学生有不文明网络行为、不文明行为举止(如带食物进教室、随地吐痰、着装不得体、公共场所吸烟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等) | 0.1学分/次 | 可累计 |
若学生每学年所修本部分学分低于0.4学分者,需补修。需于本学年(毕业年度)或下学年度按学校规定缴费补修。补修学分可通过参加义务支教、义务劳动、校园文明监督、校门治安督查、食堂用餐督查等义工活动来获得。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监督与考核。根据所差学分数来确定补修方式。补修方式如下:
1.学生所修学分为0.3学分者,需参加义工活动累计5小时(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获0.1学分。
2. 学生所修学分为0.2学分者,需参加义工活动累计10小时(至少5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获0.2学分。
3.学生所修学分为0.1学分者,需参加义工活动累计15小时(至少8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获0.3学分。
4. 学生所修学分为0学分者,需参加义工活动累计20小时(至少10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获0.4学分。
第十三条 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
职业能力与敬业精神共1学分。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分认定办法如下:
项目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注 |
|
职业生涯 规划大赛 | 参加相关比赛 | 0.5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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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 1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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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大赛 | 参加相关比赛或创新创业培训并获得相应证书 | 0.5-1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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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 1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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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面试 大赛 | 参加相关比赛 | 0.5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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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校级上奖项 | 1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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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业 | 有相关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等)并获得就业指导中心认定 | 1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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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企业实习体验 | 有实习报告、企业评语及盖章 | 1学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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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指导 工作坊 | 职业精神提升 | 参加培训、指导并获得提升 | 1学分 | |
简历1对1指导 | 参加指导并获得提升 | 1学分 | |
礼仪培训 | 参加并获得提升 | 1学分 | |
团队合作训练 | 参加1次 | 1学分 | |
沟通能力训练 | 参加1次 | 1学分 | |
面试技巧训练 | 参加1次并得到提升 | 1学分 | |
到企业参观 | 参加1次 | 1学分 | |
第二部分 科学人文素养
第十四条 科学人文素养分为人文养成与能力认证、学术竞赛与科技创新两类。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具体要求学生修某方面学分。
第十五条 人文养成与能力认证:
项目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注 |
经典阅读 | 4年认真阅读经典名著10本,每本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800字 | 0.5学分 |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读书笔记另加0.5学分 |
艺体及人文养成活动 | 在院级、市校级各类艺体比赛或人文养成活动中参与及获奖者 | 0.1-0.5学分 | 可累计 |
在省部级、国家级各类比赛或人文养成活动中参与及获奖者 | 0.5-1学分 | 可累计 |
在校级及以上媒体发表剧本、散文、诗歌等文学作品;在校级及以上媒体发布音乐作品、微电影、绘画作品等 | 0.1-1学分 | 可累计 |
能力 证书 认定 | 参加国家认可的,第一课堂以外的全国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业性协会举办的从业资格考试,如通过全国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获得证书;非师范专业学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通过资产评估师、拍卖师、机动车驾驶执照等考试,获得证书者 | 0.5学分 | 可累计 |
第十六条 学术竞赛与科技创新:
根据我校实际,学生参与教师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生科研立项、学科竞赛、参加学术论坛、学术论文交流、发明创造和沱江学子讲坛,根据级别可获得相应学分。
1.参加教师课题研究。学生参加教师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果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课题级别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 注 |
国家级 | 主要合作者 | 1学分 | 最多不超过2人 排名前2位以前者 |
一般合作者 | 0.5学分 | 最多不超过3人 排名前2位以后者 |
省 级 | 主要合作者 | 0.4学分 | 最多不超过2人 排名前2位以前者 |
一般合作者 | 0.3学分 | 最多不超过3人 排名前2位以后者 |
校级 | 主要合作者 | 0.2学分 | 最多不超过2人 排名前2位以前者 |
一般合作者 | 0.1学分 | 最多不超过3人 排名前2位以后者 |
2.发表学术论文。学生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根据刊物级别,可分别获相应学分。
刊物级别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 注 |
公开刊物 (不含增刊) | 独立完成 (第一作者) | 0.5学分 | |
一般合作者 | 0.2学分 | 不超过二人 |
核心期刊 (不含增刊) | 独立完成 (第一作者) | 1学分 | |
一般合作者 | 0.5学分 | 不超过二人 |
各级刊物增刊 | 独立完成 (第一作者) | 相应级别刊物学分减半 | |
3.提交论文或作品参与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术论文交流或学术论坛活动,每人每次可获0.3学分;聆听参与市级或以上组织(包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论文交流或学术论坛活动,每人每次可获0.5学分。聆听人文讲坛、科学论坛或其他各类文化科技讲座,每人每次可获0.1学分。
4.学生承担课题研究。学生承担课题研究按时结题并取得成果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课题级别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 注 |
国家级 | 项目负责人 | 1学分 | |
参 研 人 | 0.2学分 | 不超过4人 |
省 级 | 项目负责人 | 0.8学分 | |
参 研 人 | 0.2学分 | 不超过3人 |
校 级 | 项目负责人 | 0.5学分 | |
参 研 人 | 0.2学分 | 不超过2人 |
5.学科竞赛
获奖级别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 注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学分 | 由学校认定。同一作品获得若干等级奖励,以最高级别计算学分。不同作品获奖可累计加分。 |
二等奖 | 0.8学分 |
三等奖 | 0.5学分 |
省部级 | 一等奖 | 0.8学分 |
二等奖 | 0.5学分 |
三等奖 | 0.3学分 |
市校级 | 一等奖 | 0.5学分 |
二等奖 | 0.3学分 |
三等奖 | 0.1学分 |
6.发明创造。在我校学习期间,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独立专利获得者可获1学分,若专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者,则平均分配1学分。学生发明创造获奖的,按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办理。
7.学生参加“沱江学子讲坛”,可获得1个学分。
第三部分 法纪素养
第十七条 法纪素养主要考核法纪观与法纪活动,每学年考核1次。若无考试作弊、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它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详见《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细则》)本学年考核为“合格”。本科学生4学年均“合格”获0.5学分;专科学生3学年均“合格”获0.5学分。若某一学年不合格需于本学年(毕业年度)或下学年度重修。重修不抵扣。重修学分可通过参加义务支教、义务劳动、校园文明监督、校门治安督查、食堂用餐督查等义工活动来获得。二级学院负责安排、监督与考核。根据违纪、违规、违法性质及程度来确定重修方式。重修方式如下:
1.学生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学院、学校“通报批评”者,需参加义工活动分别累计5小时(至少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7小时(至少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获0.5学分。
2.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纪律处分者,需参加义工活动分别累计12小时(至少6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16小时(至少8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20小时(至少10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获0.5学分。
3.学生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参加义工活动累计30小时(至少15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获0.5学分。
第四部分 心理素养
第十八条 心理素养主要考核心理认知和训练活动。共0.5学分。学分认定办法如下:
项目 | 认定标准 | 学分 | 备注 |
心理 认知 | 参加心理健康讲座或心理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 0.1学分/次 | 可累计 |
心理 训练 | 参加校级团体心理辅导全勤 | 0.2学分 | |
参加心理素质拓展训练相关活动 | 0.1学分/次 | 可累计 |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管理由学校校院两级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为便于开展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管理工作,学校各学院党总支公章、各部门公章为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印章。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印章管理,涉及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时严格使用,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学院学生素质学分认证工作进行抽查,加强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其余活动不在本实施办法所认可的计算学分的活动范围内,各学院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可向校级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依照本办法进行学分认证。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党总支要加强对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管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凡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作假所获学分,并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违规、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素质活动与德育学分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