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处  >>  思想引领  >>  日常教育  >>  正文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来源:   编辑: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师学字[2008]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充分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四)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五)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一学年度内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的;

    (九)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十)在本校期间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附加下列限制:

    (一)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扣发一至三个月的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留校察看期间的奖学金;毕业班学生受处分者应按上述办法扣发或退还学院本年度所发奖学金。

    (二)享受助学贷款者,学院将建议银行停发助学贷款。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活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五)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案值在100--1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案值在200--2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案值在300--4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案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金额虽小,但多次作案的(一年内3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寝室)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寝室饲养动物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诽谤、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多次传播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拨打骚扰电话;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领、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五)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使用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者,按《内江师范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院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系内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系负责调查,学生工作部(处)协助。

    (四)其他跨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相关系、单位组织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应包括违纪事实、对错误的认识以及如何改正等),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各相关系应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属比照本细则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各系对违纪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并报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学院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各系或学生工作部(处)听取学生(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听取,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处)听取。

    (四)由学生工作部(处)草拟处分决定,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凡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或家长,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发文;由违纪学生所在系书面通知家长,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六个月和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留察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重大立功表现和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需提前解除的考察期不得少于3个月;在留察期间不思悔改或另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应当在3天之内离校,学院将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参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22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红桥街1号 邮编:6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