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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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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实施细则

    内师院发〔20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行为,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各行政部门以及各教学系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内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本人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取得学籍的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院负责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办理申诉复查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适用本规定的学生申诉。

    2、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3、对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4、对学院行政部门和各教学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5、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四川省教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6、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本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2、被退学处理的。

    3、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的原则履行申诉复查职责,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申诉人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计算。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书》,并按学院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同时须呈上学院已作出的原处理决定。

    申诉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近亲属可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1、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4、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的;

    5、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用一般程序复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四条  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三至五人组成,申诉复查小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1、提取原始处理材料,对原始处理予以复查;

    2、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3、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4、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5、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上述了解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六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或者听证主持人的听证调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作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得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消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或撤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或撤销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变更或撤销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1、本人或代理人签收;

    2、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

    3、在校内公布栏公告(时限六十天)。

    第二十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单位)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停止申诉人的申诉审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申诉人的申请和申诉理由,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涉及个人隐私的可采取不公开听证)对申诉人的申诉予以调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听证程序适用于:

    1、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2、申诉人受到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在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确定,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应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持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定听证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由有关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会代表、学生代表等15-17人(须为单数)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事,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和正当、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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